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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
监视居住发现新罪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的。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该在发现之日起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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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时候,可能会因为一些情况,而需要对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比较常见的就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和逮捕了。不过进行羁押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但实际可能会因为案件情况的不同,而导致侦查羁押期限的不一致。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理解现列举出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 1、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开始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即从案件移送之日起计算审限。 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其审限应由受理案件后、补充侦查前和补充侦查后的时间连续计算,补充侦查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即累计的总时间减轻补充侦查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解释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即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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