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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作出回答。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58明确、简练地使用了“另有重要罪行”的宇样,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条...
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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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而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情况下,羁押期限可以延长,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1)一般来说,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被拘留的,拘留期限不包括在调查拘留期限内。一般来说,调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调查拘留期限内调查案件的结束。(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拘留期限,并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程序。主要情况如下:1。案件复杂,期限届满后不能结束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2、因特殊原因不适合长期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迟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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