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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至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其四...
(1)一般来说,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被拘留的,拘留期限不包括在调查拘留期限内。一般来说,调查机关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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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而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情况下,羁押期限可以延长,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对于以下案件如在法律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1、从侦查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 2、但案情复杂、期满不能终结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延长一个月; 3、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再延长二个月; 4、而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期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继续延长二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拘留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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