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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后审限重新计算吗

2021-09-30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理解现列举出有代表性的两种观点: 1、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开始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即从案件移送之日起计算审限。 2、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其审限应由受理案件后、补充侦查前和补充侦查后的时间连续计算,补充侦查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即累计的总时间减轻补充侦查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解释是: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提请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案件,自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即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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