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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未签署的日期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其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如果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该施工合同依然可以...
合同是什么时候签订不重要,重要的是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简易办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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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其次如果没有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说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在合同开工时间之后开工了,那么就相当于无证施工了。不过现实中的具体情况应令当别论了。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按实际开工期计算。
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未签署的日期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其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如果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该施工合同依然可以有效的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认定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若有开工会议纪要、开工通知明确了开工时间则可以此举证;没有这些证据则可依据开工报告记载时间来作为开工时间;若这些均没有,一般可以合同记载时间举证。 二,认定竣工时间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均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时间经常有时间差,关于竣工时间的认定,司法解释做出了规定: 1、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工程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前面说的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而施工中往往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此产生工期顺延及索赔事项。要主张工期顺延及索赔,承包人需举证,即需要在施工过程中留存相应的资料、文件,这对施工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个考验。 三,工期顺延的情形 工期合法顺延时,是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工期顺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1、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 2、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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