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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您跟对方存在合同关系。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并未写开工日期,是否有其他证据来证明?您说的存在装修入场证并不能代表开工日期,这个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其次,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对方从开工期至今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装修工期,那么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您可以要求因为工期延误给您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一般指直接损失; 再次,您可以跟对方协商,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减少装修费用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对方拒绝的,您可以收集证据起诉。 最后,建议您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然后积极收集证据,并就造成的损失找相应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根据鉴定情况要求对方赔偿。
开工是指承包商进场开工。开工日期是建设工期的起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一般来说,确定开工日期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中约定的具体日期作为开工日期;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注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书上写明的日期为开工日期;4、开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批准的日期。目前使用较多的九部委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开工日期确定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注明的开工日期。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对开工时间产生争议,原因是约定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开工日期: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认定该日期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的通知、工程监理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等。;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应当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日期为开工日期。3、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日期,也没有开工报告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工程施工合同如果未签署的日期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其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如果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该施工合同依然可以有效的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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