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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交易供应商可以依法分包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对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负责,...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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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是可以变更合同的,而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是经过招标后签订的,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因而政府采购合同是涉及招投标签订的,是不能实质性变更的,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可以进行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公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仲裁可以约定。《民法典》没有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纠纷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如果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不是行政纠纷,有仲裁条款,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以下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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