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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和《房...
行政处罚申请备案制度的5种情形分别包括“做出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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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提交一下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目前我国无申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将原来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将此款的“申诉”改为“申请再审”。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是再审申请,而不是申诉。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徐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名义依法作出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指导、审查和报送工作,并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存档等。各执法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初审工作,按照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有关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 (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 (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四)其它应当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第六条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第七条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程序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是否规范,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六)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对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经市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后,通知有关执法单位执行。经纠正重新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进行备案。当事人就重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单位应当配合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做好应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市执法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报送。拒不履行本制度的,予以通报批评,按《市执法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是根据其他行政法规制定的适宜于我国目前社会实际的法律规范,对于这些需要被判处重大行政处罚的主体,若被备案,则会对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故而对于民事主体,建议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不要实施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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