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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
刑法追溯力采用从旧到轻的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追溯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新法处理。我国刑法原则上否认刑法具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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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到轻是我国刑法可追溯性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应当按照本法通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起诉,依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则适用本法。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之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问题,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在刑法的溯及力上,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作为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的例外。新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原则上没有追溯的效力。但是,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则可以适用新法。
刑法的可追溯性是指刑法生效后,是否适用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若适用,则有溯及力;若不适用,则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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