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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等。
有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的患者需提供:一、患者医保证、复印件各1份、一寸免冠彩照3张;二、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含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申报材料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登记表一份。通过认定的门诊重症患者,自申请之日起执行待遇;通过认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自申请的下月1日起执行待遇。*没有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持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3次以上超过3个月不间断治疗的门诊病历本原件、检验化验报告单原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原件以及医师签字的近期处方原件进行集中申报。同时提供身份证、医保证复印件各一份,3张一寸免冠彩照,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登记表一份。4月份申报并通过认定的慢性病患者,从当年7月1日执行待遇;7月份申报并通过认定的慢性病患者,从下年度1月1日执行待遇。申报材料须留人社局存档备案,无论是否通过均不退还,重要资料请自行复印留存。通过认定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人社局会通过电话通知、乡镇医保处代发等形式进行发放,未通过认定的人员不再单独通知。申报地点在人社局服务大厅4号窗口。
有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的患者需提供:一、患者医保证、复印件各1份、一寸免冠彩照3张;二、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含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申报材料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登记表一份。通过认定的门诊重症患者,自申请之日起执行待遇;通过认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自申请的下月1日起执行待遇。*没有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持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3次以上超过3个月不间断治疗的门诊病历本原件、检验化验报告单原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原件以及医师签字的近期处方原件进行集中申报。同时提供身份证、医保证复印件各一份,3张一寸免冠彩照,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登记表一份。4月份申报并通过认定的慢性病患者,从当年7月1日执行待遇;7月份申报并通过认定的慢性病患者,从下年度1月1日执行待遇。申报材料须留人社局存档备案,无论是否通过均不退还,重要资料请自行复印留存。通过认定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人社局会通过电话通知、乡镇医保处代发等形式进行发放,未通过认定的人员不再单独通知。申报地点在人社局服务大厅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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