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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单位不可以把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 2、尽管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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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金额数量来看(1)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格在400万元以下;(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下;(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以下。其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进行招标项目:1、停工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未变更的;2、施工(监理)企业自建自用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企业有直接控制的施工(监理)企业,或者企业由施工(监理)企业直接控制,相应的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4、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承包人未变更的;5、主要施工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施工项目;6、经市、区政府设立的应急救灾机构认定,应当紧急建设应急救灾项目,以抵御突发灾害或者危险,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桩基子分部工程”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设计,不属于房屋主体工程、采购、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但是。施工总承包的;但是;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你二十四条没看完吧。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桩基工程可以单独承包的!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施工、设计。它是说总承包分包的承包单位不得分包再看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设计,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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