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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上环查环,计生部门不能以此为由你的处以罚款。也就是说,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没有对此类行为作出可以罚款的规定。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你和...
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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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夫妻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规定处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生育费自理,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评诜先进,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即违规超生)的,按二至四倍征收;多生违规超生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贵州省应该还没有你所说的“政策文件下来”。如果是在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前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子女的,该当事人应该作好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思想准备。比如2016年5月12日,湖南省卫计委专门发出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应用解释,“《修改决定》没有溯及力。其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应当适用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明确了“《修改决定》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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