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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子女的,按上一年2016年孩子父母总收入的二到六倍征收社会扶养费。农村超生的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
超生三胎的处罚标准如下: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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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确实无力支付社会抚养费的,向计生管理部门申请缓交。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衔接的问题,必须坚持法治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农村超生三胎罚款标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
《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生产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是国家职员、企业事业组织职员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的夫妻双方在三年内晋升,享受奖励工资的女性怀孕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立,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二)农村牧区超出生产人口,不增加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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