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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符不签 (1)拆迁指挥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虽有许可证而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
如何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回答如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包括以下内容:(1)订立协议的主体。(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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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律师在接受被拆迁人委托时应提示委托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到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争议的处理。 (7)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 2、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 3、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 4、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拆迁补偿款,有的项目甚至是要求先腾退房屋,然后才把拆迁补偿合同交给被拆迁企业和支付拆迁补偿款。后一种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有很大的隐患的。曾经有一位企业客户来咨询律师,遇到的就是这种情况。这家企业和政府关于所有的补偿条件都已经谈妥了,企业也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了,但是政府以补偿协议需要上级审批但项目等不及为由,要求企业先行拆迁设备和厂房,并保证待上级批准后会将拆迁补偿款和合同一起给企业。企业拆除设备后,政府却告知,项目规划有所变动,暂时用不着企业这块地了。因为没有拆迁补偿协议的保护,企业自行拆除设备的损失经过几年的交涉,不仅得不到解决,甚至至今连明确的赔偿数额也确定不下来。 5、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条款。比如是否为拆迁人付款设置了条件,这个条件是否是模糊的或者难以实现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条款就要注意了,拆迁人有可能要通过这样的条款设置延迟付款时间,因为大型企业的拆迁涉及到的补偿金额都比较高,几千万甚至上亿,这些补偿费用一旦晚付几个月所产生的利息都是很大的。总之,各拆迁户不要因为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就在连合同的内容都不审查的情况下直接签字,有些拆迁补偿纠纷,就是因为被拆迁户没有看清楚合同当中的内容,随后行政单位在履行合同的时候,自己又以没看清楚为由各种不配合。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合同,只涉及民事问题,如拆迁过程中如何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如何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等问题。而能否进行房屋拆迁则属于行政行为,不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协议的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涉及到租赁房拆迁的,承租人也可以成为当事人。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条款,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2)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3)搬迁期限;(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上内容属于强制性规范,法规原文中的用语是“应当”而不是“可以”。4、房屋拆迁协议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虽未明文规定采用何种形式,但由于房屋拆迁协议约定的内容复杂,且不能即时履行,因此,房屋拆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协议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订立。6、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拆迁协议必须依法签订,其内容不得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7、当事人违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责任外,还应承担《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现行法律对拆迁的补偿方式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在这里小编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定要在拆迁前仔细阅读拆迁协议,不要盲目的进行认同。另外对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做详细的阅读了解,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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