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
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发生在平鲁区的民事案件,一般由平鲁区法院管辖,但如果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最初立案地法院管辖,如果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据此,特殊情况下,怀仁县法院是有权立案审判发生在平鲁区民事案件的。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导读:关于我国离婚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在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地域管辖,到底怎样才能采用特殊地域管辖呢?下面110ask.com网将为您讲解我国离婚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由110ask.com婚姻知识栏目组总结。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离婚在以下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理:1、被告不在该领域居住的2、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3、被告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4、被告被监禁的5、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该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0人已浏览
92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