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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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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仲裁委的管辖范围: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期限:如果申请人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期限一般为10天。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审查处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仲裁委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首先,劳动争议的管辖机关判定管辖权是依据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确认,如果本案企业的工商登记机关是市工商局,那么,市劳动仲裁对于本案就具有管辖权。你可以通过该企业办理保险的机关来确定管辖,如果该企业在市劳动局办理保险,那么,劳动争议就在市管辖,如果在县劳动局办理保险,那么就应该由县管辖。如果,管辖错误,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劳动争议管辖权的内容:一、阶段管辖。根据国务院《企业条例》,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处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如果员工和企业在同一管辖范围内,则由所在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企业和职工属于不同管辖范围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即支付工资的单位所在地为管辖范围。然而,上述规定往往不方便员工。例如,某公司设立办事处,以北京公司的名义在上海招聘员工,工资由北京公司支付。如有争议,根据上述规定,必须由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上海职工提起投诉极为不便。因此,劳动部发文对此类情况做出新的解释,规定可以由劳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在相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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