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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包括哪些

2021-11-30
劳动争议管辖权的内容:一、阶段管辖。根据国务院《企业条例》,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处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如果员工和企业在同一管辖范围内,则由所在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企业和职工属于不同管辖范围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即支付工资的单位所在地为管辖范围。然而,上述规定往往不方便员工。例如,某公司设立办事处,以北京公司的名义在上海招聘员工,工资由北京公司支付。如有争议,根据上述规定,必须由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上海职工提起投诉极为不便。因此,劳动部发文对此类情况做出新的解释,规定可以由劳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在相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相关法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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