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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住证办理条件:属于国内非深圳户籍人口;在特区有合法稳定的居住地,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在特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连续十二个月参加社会保险...
1.现在办理居住证时,对居住信息的审核更严格了,以前是可以随便输入一遍房屋编码办理的,现在不行了,会审核不通过的。 实际上不是居委会登记,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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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一)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三)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四)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已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和在深圳市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户籍学生申办居住证的,发给《深圳市居住证》。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十九条,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从登记居住之日起至申请居住证之日,连续居住12个月的,视为合法稳定居住地(2)特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非深户籍人员从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领取居住证之日,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12个月或领取居住证之日的2年内累计18个月的,视为合法稳定的职业。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直接办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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