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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继续有...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二十四条,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字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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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住证签注条件: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八个月;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为八个月。
深圳居住证办理条件:属于国内非深圳户籍人口;在特区有合法稳定的居住地,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在特区有合法稳定的职业,连续十二个月参加社会保险。
深圳市居住证申请条件分为两类,一类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申请,另一类以学历为中心申请。一.以社保为条件的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2、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在深圳已经办理居住登记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高层次专业人才。我市高级专业人才资格到期后,仍可在此条件下办理或签署居住证2、海外高级人才3、取得深圳市海外留学人员资格证书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4、全日制大学及以上学历的人员5、具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的高级人员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6、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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