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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一)用人单位违...
公司与员工终止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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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情形之一,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在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若公司因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的,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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