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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正常情况下,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特殊情况。当庭宣判,只有在案件基本事实已清,是非责任已明,能及时作出判决的,才应当当庭宣判。要做到这一点是有难度的,因为判决书要进行整理,包括标点符号都要规范,因此,当庭整理难度还是蛮大的。一、不适宜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定期宣判:(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当庭宣判;(2)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要向上级法院请示答复的案件,无法当庭宣判;(3)审判长与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评议意见严重不一致时,尽管少数服从多数,但仍不宜当庭宣判,而应进一步合议或提交审委会讨论为宜;(4)易引起矛盾激化、涉及面广、影响大易引起不良社会后果的案件也不宜当庭宣判。二、当庭宣判的内容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在制作书面裁决书时,可进行文字的技术性修改,但不得改变已宣判的内容。如果当庭宣判出现漏判情形,应视不同情况作出补救措施。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当庭宣判,因为当庭宣判的,说明判决书早就已经做好了,那诉讼双方当事人又会怎么想是不是先定后判的!因为,判决书需要把整个案件过程、法庭庭审以及闭庭讨论的情况进行整理,只有在法院认为连书写也是规范正确时,才会宣判,所以不当场宣判才是常态。
刑事案件上诉发回重审,不一定比原审判得还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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