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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民法典》、《》、《》、《》、《》、《》...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国家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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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所以严格地说是需要的,但现在这一块审查并不严格。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行政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管理职责。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3、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是国家进行质量监督的一种制度性安排。通过实施监督抽查,不但可以扶优治劣、引导消费,督促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掌握产品质量动态状况,促进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提高,更重要的是通过行政部门的抽查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商品或者服务的缺陷,及时预防和制止缺陷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的危害。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抽查检验职责,应当是“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 4、各有关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的法律等规定,结合监管行业的特点,制订定期的检验计划,将抽查检验制度化。同时根据实际问题状况,及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促使有关经营者始终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管理,避免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缺陷。如果出现部分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缺陷,通过不定期的抽查检验,对整个有关行业进行清查,避免对消费者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抽查检验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的结果,保证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同时有利于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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