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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民法典》、《》、《》、《》、《》、《》...
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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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上购物相关行为的监管责任。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的各项规定。 风险提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法律责任: 1、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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