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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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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2010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上购物相关行为的监管责任。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适用《》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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