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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只有通过被告方的积极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得以实现,而在确认...
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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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只有通过被告方的积极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得以实现,而在确认之诉中,无需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2)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3)确认之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只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才可以提起,而给付之诉中,并不以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2、两者的联系: (1)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 (2)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如交付货款、继续履行合同等。
分别在种类、含义、要件有所不同。 1、种类不同: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履行一定给付的诉。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变既已存在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2、含义不同:确认之诉(1)有明确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2)发生争议(3)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1)有实体给付请求权存在(2)请求权已到期且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拒绝履行(4)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其中行为给付之诉可分为积极作为的行为给付之诉和消极不作为的行为给付之诉(5)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双方当事人对既存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2)新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从而导致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改变或者消灭(3)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与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3、要件不同:确认之诉的判决不具有执行内容给付之诉的判决具有执行内容变更之诉是一种独立的诉,但常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新的给付请求相联系
1、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只有通过被告方的积极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得以实现,而在确认之诉中,无需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2)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3)确认之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只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才可以提起,而给付之诉中,并不以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2、两者的联系: (1)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 (2)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如交付货款、继续履行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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