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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只有通过被告方的积极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得以实现,而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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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其特征 1、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确认,并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为一定的给付行为,确认之诉最终并不发生执行问题。 2、所请求确认的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以是原告已经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其特征 1、就其目的而言,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无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事实上的或是法律上的或者仅仅是权利实现上的,原告通过给付之诉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其给付请求权。 2、给付之诉既可以是对履行期限届至的给付的纠纷的请求,也可以是对将来可能实施的,期限尚未届至的给付的纠纷的请求。
分别在种类、含义、要件有所不同。 1、种类不同: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履行一定给付的诉。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变既已存在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2、含义不同:确认之诉(1)有明确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2)发生争议(3)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1)有实体给付请求权存在(2)请求权已到期且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拒绝履行(4)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其中行为给付之诉可分为积极作为的行为给付之诉和消极不作为的行为给付之诉(5)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双方当事人对既存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2)新民事法律事实发生从而导致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改变或者消灭(3)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与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3、要件不同:确认之诉的判决不具有执行内容给付之诉的判决具有执行内容变更之诉是一种独立的诉,但常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新的给付请求相联系
可以,例如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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