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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 2、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的效力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是否发生效力,因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
股权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有: 1.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出质人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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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 2、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的效力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是否发生效力,因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无疑义。质押对人的效力一般仅限于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但在仓单质押似有不同。我们认为,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亦发生效力,只是不如其对质权人和出质人那么强而已。 3、仓单质押对保管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保管人负有见单即交付仓储物的义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可以凭借所持有的仓单向保管人请求交付仓储物,而保管人负有交付仓储物的义务。因而,在仓单质押中,当质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获清偿时,质权人便可以向保管人提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从而实现仓单质押担保。从此意义上讲,仓单质押的效力及于保管人。 第二,保管人享有救济权。依合同法原理,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不减收仓储费。因此,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尽管仓储期间尚未届满,保管人也不得拒绝交付仓储物。但是,如果出于质权人提前提取仓储物而尚有未支付的仓储费的,保管人得请求质权人支付未支付的仓储费。当然,质权人因此而为的支出应当在仓储物的变价之中扣除,由债务人最后负责。若质权实行时,仓储期间业已届满,保管人亦享有同样的救济权,由质权人先支付逾期仓储费,债务人最后予以补偿。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民法典》第443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股权是可以出质的,但出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以及公司董事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股权等。在满足出质条件,并将股权出质之后,若是在出质期间,出质人、质权人未协商一致,出质人不得转让被出质的股权。
质押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即质押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即质押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的特征是物品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损害物品本身的效用;权利质押质押漫画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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