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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而取得的。因此,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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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2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再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法定条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再受让人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全部转移给新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产生影响,国家仍然享有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取得或者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而取得的,因此原则上是有允许进入市场。但是,由于目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已为必然趋势,考虑到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经济效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及土地收益的处理。此后国务院颁布发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按照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证;3)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区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能直接转让的,只有在依照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从而使原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变成出让土地使用权之后,才允许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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