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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6年前少数民族是否可生育,还得查阅当时《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是这样规定的。按当时的生育政策,育龄夫妇只有符合再生育条件,...
江苏生二胎政策: “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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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一方系丧偶者,一方系未育者; (四)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者; (五)夫妻一方系华侨、归侨或从港、澳、台来本省定居,只有一个孩子的; (六)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不孕症者,经过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的; (七)夫妻一方为两代独子女,或夫妻均为独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十六条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人口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夫妻中男方兄弟两个及两个以上只有一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有女无儿户,一女招婿(负责赡养老人),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一子一女户,其子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区划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专业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的人员,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中,男方户口在城镇,女方常住户口在农村的,可按本条执行。 2、如你符合生第二胎条件,计划生育部门不予颁发准生证,你可以行政不作为将其诉至人民法院。
按照目前江苏省的规定你们不能生育二胎。 法律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 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 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 孩的。
江西省计生政策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夫妻生育一孩和二孩子女的,不需要经过审批和办理准生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八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第十条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生育证》。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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