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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6年前少数民族是否可生育,还得查阅当时《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是这样规定的。按当时的生育政策,育龄夫妇只有符合再生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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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违反国家和四川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多生育一位子女,当事人双方分别需要交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3倍的社会抚养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第三十四条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1、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一方系丧偶者,一方系未育者; (四)夫妻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一方系未育者; (五)夫妻一方系华侨、归侨或从港、澳、台来本省定居,只有一个孩子的; (六)夫妻婚后五年未育,经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诊断为不孕症者,经过批准收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的; (七)夫妻一方为两代独子女,或夫妻均为独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十六条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人口可按计划再生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夫妻中男方兄弟两个及两个以上只有一个生育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有女无儿户,一女招婿(负责赡养老人),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一子一女户,其子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或村以上行政区划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专业从事海洋捕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的人员,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中,男方户口在城镇,女方常住户口在农村的,可按本条执行。 2、如你符合生第二胎条件,计划生育部门不予颁发准生证,你可以行政不作为将其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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