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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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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无论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要按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于买受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款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人按比例补偿。 5、双方以父母名义以共同财产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根据出资情况计算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原则上应平均分割房屋产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出资应当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一般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对于这种情形,不管另一方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他(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2008年,王某与纪霞某经朋友介绍认识,随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恋爱后双方协商结婚事宜。经协商,由男方家出资购买位于某A小区住房一套。但由于当时实施限购政策,男方不具备购买资格,如果婚后购买,双方就都没有了购买资格。于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以女方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在婚后发放,房产的所有人名字为女方。之后,纪某因婚外情与王某分居。王某多次劝说,但纪某执迷不悟。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纪某离婚。纪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判令位于某A小区的住房属于自己。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王某主张房屋系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应该归男方所有。但被告纪某坚持房屋系婚前个人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对房屋的归属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房屋在婚前以女方名义购买,如果没有直接证据的话,只能说明房屋是女方的婚前财产。王某的父亲突然想到,购买房屋的房款均从他的个人银行账号上支付,是出资购买房屋的直接证明。在这些法律证据下,法院查明,该房是原告父亲在原告婚前全额出资购买,因为限购原因将名字登记在了女方名下,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产权登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是对其儿子(本案原告)一人的赠与,因此应认定该房产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最终法院作出了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分割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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