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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
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之所以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往往是因为收受他人贿赂,或者为了贪污、挪用、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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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证券从业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户是复杂的客户,包括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提供是指发行虚假相关证券、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也可以提供给公司,既可以面对面口头提供,也可以不面对别人书面、电影、电脑等方式提供,可以单独提供,也可以分组提供。但是,无论如何,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有关,必须是虚假的信息。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提供的不是虚假信息,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所谓伪造,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格式,形状等内容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石印等各种方法,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改造是指在实际交易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涂装、剪切、挖掘、拼凑等加工方法,改变原交易记录的内容的行为。销毁是指撕裂、燃烧、浸水、丢弃证券、期货交易记录等各种方法破坏证券。欺诈是指提供虚假信息或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诱惑、误解投资者,欺骗投资者信赖证券交易、期货合同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只有行为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改造、销毁交易记录、欺骗投资者的行为才能构成实际严重后果。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也不会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也不会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但不会造成严重的结果,不会成本罪。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员工、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员工和公司才能构成本罪。不是上述人员,公司不能构成本罪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故意提供或知道是证券,即知道是虚假信息,期货交易记录仍然决定伪造,改造或销毁,有诱惑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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