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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的不同:适用主体不同,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竞业限制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
保密协议中的条款,在法律上属竞业禁止条款,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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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使用者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中禁止劳动者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同时与所属公司进行业务竞争的公司打工,或者禁止在原公司退休后与原公司进行业务竞争的公司工作,包括与原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同的公司竞争禁止协议主要要要求劳动者在职或退休期间不得从事与所属公司业务竞争或范围相同的工作。根据劳动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使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条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在竞争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经济补偿为必须性条款,无补偿约定,竞业禁止约定对劳动者无效。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公开给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者侧重点不同,分别对待。
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的区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 (一)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 (二)保密协议是指在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的协议。 二、限制的行为不同。竞业禁止协议是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从事某种专业、服务或经营某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保密协议限制的是劳动者在离职后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泄露、披露其在原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但并不限制劳动者从事竞争业务或到竞争企业工作的行为。
保密协议中的条款,在法律上属竞业禁止条款,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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