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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介绍或者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业。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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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是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作出了用人单位禁止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但该规定的第十三条还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一方面,从实际操作上,劳动者完全可以不予理会这种强迫行为。另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有胁迫情节,如:如果劳动者不出具辞职报告,单位就不办解除合同手续,不转档等,使劳动者出具吧辞职报告,那么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请求劳动仲裁局确认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而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一个要约、承诺订立合同的过程,有胁迫情节当然无效了。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并向劳动仲裁局诉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1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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