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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年限规定如下: 1、9座及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则无需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定期检验...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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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3、运营公共汽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进行。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三次检验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车牌和驾驶执照,通知汽车所有者注销登记。5、运营车辆转换为非运营车辆和非运营车辆全部按运营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废弃。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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