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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首先和中介签署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度,约定修改承租人。注意,仅仅是修改承租人,不是终止协议,提前终止协议要承担违约金的。 2、和中介结算费...
可以由同住的直系亲属来承租。没有同住的,也可以由本市居民直系亲属来承租。向出租方提出重新确认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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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如何变更 近一段时间来,由于危旧房屋改造,以前承租的公房很多都面临拆迁的问题,有不少人在咨询与公房租赁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承租公房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这样一来,公房租赁、拆迁、拆迁补偿、继承、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纠缠在一起,产生了十分复杂的家庭纠纷,严重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到底谁是公房的承租人,这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 一、公房承租人的认定与变更条件。 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解决将直接导致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第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第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第三,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问题主要出第三种情形中。由于拆迁补偿涉及较大的利益分割,家庭成员之间在变更承租人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的当事人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以其他家庭成员存在异议为由不予变更,所以就一直拖着,到底谁是承租人的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变更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呢?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城市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有关问题答复的函》(京国土房管法字[2001]167号)提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9号)第12条第5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作为代国家行使公房所有权职能的房屋管理部门,是直管公房的出租人。自市政府109号文件发布实施后,我局也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公房租赁管理做了规定。主要有:《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市房经管字〔1991〕503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 5〕第172号)以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市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上述规范性文件明确了: 一)“外迁”和“死亡”是租赁关系变更的前提条件,即无论“外迁”和“死亡”都有可能产生变更房屋承租人的情形。
这个问题无法回答。出租人为什么变更?遇到什么问题?问题本身没有描述清楚。关键是出租人变更了什么?或者出租人变更?如果是后者,不会影响你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合同。现在的出租人不能侵犯你的用益物权,必须执行你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合同,不需要与现在的出租人重新签订合同。出租人变更条件,未与你达成共识并重新签订合同的,变更条件无效。出租人必须执行的,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解决问题。
出租人变更怎么办应当分情况讨论:如果是出租人换了,不影响承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合同,现出租人不能侵犯承租人的用益物权,而且必须执行承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合同,无须与现出租人重新签订合同。如果是出租人变更条件,并未与承租人协商达成共识并重新签订合同的,变更条件属于无效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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