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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有限定条件吗?

2021-08-16
一是新的受让人不得改变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三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在当代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对土地转让这方面的规定它是有严格限制的,而这种限制的话,根据具体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会有所不同,比如说如果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的话,那么肯定是要满足划拨的要求的,通过转让的方式必须要有明确的转让协议。延伸阅读: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流程是什么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怎样处理最新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程序是怎样的?

相关法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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