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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员工,企业应视为正常工作,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2、企业停产在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员工不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方法执行。3、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方面,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符合规定的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流产、引产等情况下,根据妊娠时间长短,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计发15天至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7月1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二类地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三类地区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6.5元调整为8.5元;二类地区由5.3元调整为7元;三类地区由4元调整为6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各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650元。 附:各地区划分 A: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棋盘山开发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600元调整为7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棋盘山开发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2元调整为8.5元。 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9元调整为7元。 B: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600元调整为8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7元调整为9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6元调整为8元。 C: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海城市由540元调整为650元; 3、台安县、岫岩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5.5元调整为7元; 、海城市由4.6元调整为6元; 3、台安县、岫岩县由4.2元调整为6元。 D:抚顺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抚顺县由510元调整为660元; 3、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由4元调整为6元。 E:本溪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2、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元调整为6元。 F:丹东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2元。 G: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4元调整为6元。 H:营口市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80元调整为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3元调整为7元。 I: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辽阳县、灯塔市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2、辽阳县、灯塔市由4元调整为6元。 J: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00元调整为6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元调整为6元。 K:铁岭市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00元调整为6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元调整为6元。 L:朝阳市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30元调整为6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5元调整为6元。 M:盘锦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600元调整为750元,双台子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由6元调整为7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5元调整为6元。 N:葫芦岛市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 2、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2、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由4元调整为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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