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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原件; 2、本人身份证; 3、一次性或首付款收据(原件); 4、契税收据; 5、维修基金收据。 以上就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哪...
不动产登记时,所需提交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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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原件; 2、本人身份证; 3、一次性或首付款收据(原件); 4、契税收据; 5、维修基金收据。 以上就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及其相关问题,不动产的登记一般包括三个流程,即权利人申请、登记机构受理、登记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感谢您的阅读。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不动产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不动产证需要的资料有: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材料;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房地产权利证书;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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