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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他处理方法的总称。根据《刑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3类:①判处赔...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他处理方法的总称。根据《刑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3类:①判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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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他处理方法的总称。根据《刑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以下3类:①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②训戒、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③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条件也有区别。例如,适用赔偿经济损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由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②适用的对象必须是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6条第2款还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如,适用训戒、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由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②根据案件的情节又需要给予适当处理的。
根据2016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特别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移交公安部门,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的; (二)经营未取得化妆品注册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三)经营未经备案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四)经营含禁用原料、未经审查批准的新原料的化妆品的; (五)经营假冒化妆品、伪造产地的化妆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证的化妆品的; (六)擅自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的; (七)自行配制或者分装化妆品的; 有前款七项情形的,没收用于违法配制或者分装的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和设备。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第84条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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