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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带薪年假期间,员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别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的员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他们应该首先计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然后除以21、75天的工资,以获得正常的日工资。
带薪休假薪水计量基数是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薪水后的月平均薪水。按照《公职分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限定,工人持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公职分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量未休年休假薪水报酬的日薪水收入按照工人本人的月薪水除以月计薪天(21.75天)进行折算。
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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