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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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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工伤的医疗期是多久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二、非工伤医疗期的待遇如何 1、病假工资 (1)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 ①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患病休假在六6个月以上: ①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2、疾病救济费: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1)连续工龄1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3年者,疾病救济费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要看总的实际工作年限,结合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六个月)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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