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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
夫妻双方判决离婚,房子作为共同财产尚未分割,已离婚的夫妻作为共同共有人对标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拆迁房屋政策有两类,产权对换和资金补偿。如果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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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和采取各半分受主义,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夫妻离婚时分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 二、调解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三、另案处理。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夫妻双方判决离婚,房子作为共同财产尚未分割,已离婚的夫妻作为共同共有人对标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拆迁房屋政策有两类,产权对换和资金补偿。如果你们选择产权对换的话,二人共有的房屋相当于一个产权。双方作为所有权人,会按照当地拆迁安置的人均标准进行分房,分得房屋后,共同共有建后的新房,并且对于差价承担连带责任。差价按照当地保障性住房标准是没有问题的,分两套房子要看当地人均拆迁安置回迁的人均平米和新房的面积,如果人均平米大,新房面积小,才有可能分的两套。产权对换也是对等的,不是两个人都有所有权就是两个产权,分得一套房屋的可能性是非常非常大的。至于差价,对于连带的共同共有人,双方可商议,无债权关系情况下,解决方法是平分债务
根据拆迁条例产权换取的规定,新取得的安置房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但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因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应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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