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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拆迁补偿如下:房屋征收补偿费,按拆迁房屋结构和折旧程度分类,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的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按临时居住条件分类,按...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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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但是,什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是否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如果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又应当是什么?对着这些问题,很多被征收人不是十分了解,尤其是对具体的法律适用一知半解,征收人也正是利用被征收人对法律理解不透彻,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在现实中以各种理由拒绝或降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征收人最常用的理由是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因为土地取得本身就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本来就是国家免费给你用的,所以国家在收回来的时候也不需要再给你补偿。此外,征收人还会以证照、手续不齐全,土地使用年限不多,最初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很低等各种理由来降低甚至是不予给予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进行区分补偿。依据现行的法律,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着眼点是地上的建筑物,即主要是对于建筑物进行补偿,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可以参看,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土地使用权状况的规定,在《评估办法》中有所提及,即在被征收物进行评估时,土地使用权是要予以考量的因素,但是并没有明确确定价值标准。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是不作区分。
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建房没有经过批准,应当视为违章建筑。 如果拆迁文件要求,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合法有效人口,有无土地使用证的住房,经过组、村、乡三级认定后,可为合法有效宅院,补偿标准与有证住房一致。经过审核,你们房子通过了三级认定,并经过公示,当天和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应当给以补偿。 镇政府处理是不正确的,应当相上级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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