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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所在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满3年;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必须具有法定赡养、赡养或抚...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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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六)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所在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实际居住满3年;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房屋出售和赠与;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5平方米;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最低限额。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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