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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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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需要满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且实际居住满5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5周岁。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一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 3.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愿意退出现有住房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给列入市政府年度计划的市政建设工程、土地储备项目、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被拆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1、具有当地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 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万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5、满足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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