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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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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简单来说,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例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工资计算基数有明确规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一)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三)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四)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五)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一般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生育保险,使生育住院费用可以在社会保障基金报销,产假津贴是产假工资,也由社会保障基金支付。这不包括该单位后来给出的三个月,通常只包括98天。工资是劳动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地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生育津贴改发:1、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经济支付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本单位补足差额;工资高于本人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应当按照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不合法: 1,病假是不能扣发工资的,但是可以酌情少发(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的80%); 2,当事人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注意申请时效,自争议发生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过1年)。 二,相关规定: 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具体内容有: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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