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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证明上的名字和户口本名字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是无法更改的出生证明上的名字,因为出生证明是医院签发的,为了严格管理,医院签发时也要在卫...
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根据国家卫计委的相关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如非签发单位填写错误,所填信息一律不得更改;需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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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因为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是会受到计生部门处理的。现在要去为孩子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确很麻烦。当然,尽管麻烦,你还只能去试试。你可以向当时的出生医院或当地县级卫生部门指定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去要求补办。补办《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监护人填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这个可以向补办机构领取)。 2.助产单位相关原始病历复印件或接生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3.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若《出生医学证明》遗失需提供媒体登报公示资料。 5.准生证资料及复印件。以上的材料提交要求,各地都有不同的规定,但基本还是以上所说的范围。
1、《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不可以申报户口,应该先补领该项后,再申报子女的户口; 2、具体的补领手续及申报户口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当事人的问题,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1,在当事人没有改名的前提下,原则上来说,公民的姓名应以《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为准(申报户口的前提); 2,两者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出生证; 3,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户口本信息更正手续(如果属于改名的,应该在户口本的“曾用”一栏,添加上当事人《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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