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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根据国家卫计委的相关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如非签发单位填写错误,所填信息一律不得更改;需要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按照户籍管理条例,公民更改姓名必须要出示相关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可以受理你的更改姓名的申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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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干部、职工还须持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准予更改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派出所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给予更改。对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受刑法处罚的人和正在劳教的人,一律不得更改姓名。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福建省为例,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一致。记载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应当先以《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再根据公民申请,按照变更姓名办理。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八条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非婚生育的子女,无法确定生父或者生母的,姓氏应当随落户方姓氏。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第一百一十九条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汉字译写的姓名。第一百二十条弃婴姓名由收养人或者收养机构确定。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一致。记载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应当先以《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再根据公民申请,按照变更姓名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填写不规范或未填写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群众到签发单位补充完整或者申请换发后,再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第一百二十二条申报户口登记的曾用名,应当填写公民曾经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证明;(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证明;(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四)因18周岁前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提交父母、继父母《结婚证》、《离婚证》;(五)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第一百二十四条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中小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还应当提交村居(社区)、单位、中小学校证明);(三)因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名字的(还应当提交收养证明);(四)名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的;(五)本人学籍或者人事档案使用同一名字超过10年以上,且与公安机关登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本人学籍或者人事档案复印件);(六)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还应当提交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七)公民未满6周岁的。佛教、道教出家人员本人要求世俗姓名变更为法号的,公安机关在户口簿册“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佛教、道教出家人员还俗的,将姓名变更为“曾用名”项目内登记的世俗姓名。第一百二十五条公民年满18周岁申请变更姓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一)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二)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三)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未满6周岁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超过6周岁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给予办理。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第一百二十七条《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曾用名项目记载姓名更改人最近一次的曾用名。
法律明文规定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更改姓名的权利,但是现在小孩的出生证上的名字一般应当和户口本上的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要以出生证上的为准。卫生局的规定为地方性规定,是为了规范当地的户籍秩序以及防范以后的一些纠纷而做也的统一性规定,本身并不能对抗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局在办理上户的时候是以小孩的出生证明上的信息为准的,没有出生证明的一般不予上户。 公安局和卫生局是两个平级的行政部门,对于他们内部的规定并不能相互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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