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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一)书证。 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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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一)书证。 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书、遗嘱、票据等。相对于其他证据种类,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价值。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文本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 (二)物证。 物证是以物品的外形、结构、质量、数量等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和书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实体,但二者有质的区别。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以物品的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是以物品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例如。手写的劳动合同书,如果用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是书证;如果用来证明书写者的书写习惯,则是物证。 (三)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数据资料。例如录音带、录像带等。视听资料与书证都是以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但书证是以文字、符号等来再现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则以直观的声音、图像等来再现案件事实。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客观事实如实陈述,证人主观的推测、评价,以及道听途说的事实,不具有证据效力。例如申请人同厂职工所作的申请人曾在该工厂工作的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所作的叙述和说明。由于当事人最了解案件事实。因此当事人陈述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同时,也由于当事人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陈述难免带有很强的倾向性、片面性甚至虚假性。因此当事人陈述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主体根据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对鉴定材料进行观察、比较、检验、鉴别等的基础上,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常涉及的鉴定结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鉴定结论等。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勘验人对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不便移动的物证采取勘察、检验、绘图、拍照等措施时所形成的实况记录。勘验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和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进行的,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现场或者物证的客观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制作勘验笔录是保全原始证据的重要手段。
以前劳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定费管理办法》第七条,仲裁费收入:计算当时受理劳动争议事件向当事人征收的仲裁费(包括事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但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障。
1、劳动仲裁程序的第一步: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和必要程序。仲裁委员会必须有当事人申请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案件。2、劳动仲裁程序第二步: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审查以下事项: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申请时间是否符合仲裁申请的时效规定等。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3、劳动仲裁程序第三步:仲裁前的准备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事实清除、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②相应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③调查取证。仲裁庭人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材料,调查和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当提交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可以相互委托调查,委托方应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通知委托方仲裁委员会。④制定仲裁计划。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事实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方案。四、劳动仲裁程序第四步:仲裁审理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天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②先调解。仲裁庭应先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如果调解不成,应及时仲裁。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签字。仲裁员签字,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当事人。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仲裁庭应当及时仲裁。③开庭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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